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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4年半至5年半,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院量刑4年半至5年半,法院会怎么判?
一般来讲,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检察院意见研究了公安的侦查卷宗,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量刑范围。
多数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这个范围内,即使离开这个范围,一般也不会偏差很大。法院的判决与检察院量刑的差别,主要在法院开庭有控辩双方的角力,控方就是检察院,边防就是嫌疑人和其代理律师,控方根据已经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量刑意见,然后辩方(嫌疑人一方)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
例如,控方提出有从重的情节,应当比照基准刑从重,辩方提出控方的指控不成立,不应当从重,而且有若干应当从轻的情节,然后列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后边由法官居中裁判。总的来讲,如果控方意见辩方无法否认或改变,基本上按控方的意见量刑,如果辩方提出的证据或意见有一定道理,被法官采纳,有可能减少控方的量刑范围。
总之,是否能争取到更有力的结果,关键问题是辩方是否能找到控方的软肋,找到对本方有利的证据或法律规定。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意义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是对人民群众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量刑公正的期待的回应。
?量刑规范化改革正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制定出的规范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它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基本实现了量刑均衡和公正,体现了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正确体现了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更好地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量刑机制和量刑制度问题,实现刑事审判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并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利于化解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
????量刑失衡的大量存在,使人们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怀疑,也危害着我国的司法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最关心的不仅是给他定什么罪,而且更关心判他什么刑,所判处的刑罚与案情相似的案件是否均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产生更强烈的叛逆心理,对刑罚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量刑的均衡和公正,彰显法律公正,它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纠纷、防止公权力滥用的重要措施,能够使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审判公开、量刑程序公开、透明,量刑结果公平、正义,使当事人、群众满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
????量刑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可实现阳光审判,保证了当事人对量刑活动的参与,同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被告人明白因何情节而被从重或从轻处罚,透明度极大,消除了控辩双方对法院量刑的猜疑,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更加理解和支持,内心自然服气,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以公开、透明保廉洁,能够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法律的廉洁性,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量刑标准的公开,可有效地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过去,个案的量刑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不管是重一点,还是轻一点,都是合法的。这就给个别法官留下了一个可以腐败的“合法空间”,从而出现了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使当事人、群众能够知晓法院的量刑过程,这对于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抵御对量刑活动的各种干预,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积极作为,深入推进制度贯彻实施,确保制度效用有效发挥。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要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推进情况,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形成贯彻实施合力。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缺、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将值班律师补贴纳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四、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监督制约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适用和公正运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筑牢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篱笆。要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将具有从宽幅度较大、程序互相转换、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有反映等情形的案件作为监督评查的重点,促进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确保制度统一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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