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院受理了诉状但未立案让协会调解能做诉前保全吗,以及法院建议先不立案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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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些法院9月以后就不立案了,你怎么看
这类情况以前较普遍,现在不多了。
为什么会这样,你必须要了解法院的两个考核体系。
(1)结案率。每个法院年终都会考核结案率。所谓结案率,就每年受理案件数与已结案件数之比率:结案数/受案数=?%。这个考核指标,也是法院评比先进的重要指标,所以法院十分重视。虽然这个结案率已经被最高院取消了,只作统计数字处理,不硬性考核,但是原有的考核体系在实践中仍有部分负面影响。
(2)审限考核。许多人不了解法院,以为法官办案可能会出现拖延现象,其实就是严重误解。因为现在法院对审理期限的考核比什么都严格。这也是解决“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一问题的。法院都有一个立案登记的电脑系统,所有案件只要一进入这个系统,就与省高院联网。案件审理到哪一个阶段,电脑都是实时监控。简易案件三个月内结案,普通案件六个月内结案。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必须报院长批准,再需延长就得报上级法院批准。属于需要司法鉴定、公告、调解等法定可以延期的情况,也得如实上报。一旦出现超期现象,系统就会亮红灯,并同时反馈到了法院和纪检、监察系统了,就可能启动追责程序。所以现在法官都说“我从拿到案件的第一天,就开始与审限赛跑”。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每年的两会,法院是法定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这些报告中仍然少不了法院每年受理案件多少,结案多少等等数据。这些虽然不是硬指标,但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评判有一定的影响。
法院的人少案多的现象一直存在,法院实行员额制改革后,部分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退出了办案的第一线,而法院的编制又不能随意增加,实际办案人员相对减少了,员额制法官大多是超负荷运转,压力很大,如果不加班就会形成案件积压。
如何科学的考核法院的工作,让这类问题不再困扰法院的正常工作,做到让人民群众真正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与正义,确实是需要认真思考。明朝的首辅张居正就实行过一个十分著名的“考成法”,对明朝的官僚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一度认为是明朝的中兴之举,但是这个“考成法”随着张居正的去世,也被废除了。这里面是不是有可以借鉴的地方呢?
报警立案和不立案有什么区别
立案的意思:成立案件。比如说,你要打官司,法院接受了你的请求,就说明立案了区别:报案的事件不一定能立案,立案的案子不一定要求报案报案可以随时,但是立案需要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可以立即立案,但也可以在7天内立案。
原告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先调查,和被告了解情况后再决定是不是立案吗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犯罪类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检察和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因此,法院会移送至相关机关处理。
法院受理了诉状但未立案让协会调解能做诉前保全吗
起诉书都交过了还要再起诉,人民法院会审核起诉书,对符合法定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另外题目中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15日内提起诉讼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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