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难点及措施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财税综合解决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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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据证券时报网消息,1月17日,丰源环保(835621)公告称,公司拟向个人刘艳凯借款,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息为6%。据了解,刘艳凯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借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读罢此资讯,小编分分钟犯了强迫症。公司向个人借贷了,那要签借款合同吗?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吗?个人要交哪些税呢………
这些问题在我的大脑里横冲直撞,不弄个一清二楚,让小编我如何入眠?
首先,先解决合同问题。经过求证,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向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怎么办,可否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经过整理,如果能够满足以下几方面,那么扣除是没有问题的。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的借款合同;
第二,利息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第三,取得国税部门代开的发票;
第四,如果是向股东个人借款,还需要满足债资比要求。
再次,我们来看看借款人需要交纳哪些税费呢?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最后,我们来看看向个人借款产生的借款费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此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辅助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与借款利息的确认原则相同。
如果你也和小编一样,对企业借款的财税处理有着各种困惑,犯了一探究竟的强迫症,小编强烈推荐董春珑老师的《企业借款的财税处理》,可以帮助大家轻松解决企业各种借款的财务、税务问题,分分钟拯救你。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难点及措施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难点主要在于税务政策复杂、个人所得的来源多样、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计算公式繁琐等方面。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知识水平;
二是优化税收政策,减少税前扣除标准的差异,并简化计算公式;
三是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税务机构和纳税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解决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难点,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公司如果收到的财政拨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其资金来源一般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一般用于公共事业(教育、卫生、交通、市政、科研、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等)的资金。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企业收到财政拨款后,应该根据拨款文件规定,判断未来是不是要验收来进行针对性处理,如:
1、奖励类;以后不要验收;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此时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
2、非奖励类,一般来说是指定用途,以后要验收;一般需要专款专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
税务上,此时要判断是不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财税201170号文是如何规定的: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不符合,无论会计上怎么处理,都要纳税调整;
如果符合,就要在收到款项当年度申报不征税收入,切记一定要在收到款项年度!
再举例说明一下,比如公司收到500万元财政拨款,经判断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且也在第一年收到财政拨款时已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了;
假设其中200万元是费用化,那么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管理200
贷;银行存款200
借:递延收益200
贷:营业外收入200
注:此时管理费用200万不得税前扣除,同时营业外收入200万元也应该纳税调减;
其余3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该购置设备,假设设备价格400万元,资本化支付时
借:固定资产400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68
贷:银行存款468
会计上分10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
贷:累计折旧40
借:递延收益30
贷:营业外收入30
注:此时折旧费用中有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该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30万元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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