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特点是怎样的,以及古代法律的冷知识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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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立案标准吗
先看看现代立案的法律标准,是指诉讼法律中,关于对哪些事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诉讼机关实施立案活动的规范。这是名词解释,若换成普通人更容易明白的话,就是说发现有违法或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认为有违法或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立案。
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简单地说,实体法就是规定何种行为会触犯什么罪名及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而程序法,则是如何走程序。
举个最为简单的例子,如发生了刑事案件,首先应是拔打110,可为什么不是先拔打120?因为程序上规定,凡是发生刑事案件后应拔打110,这就是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就是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程序。而立案,则属于程序法;立案标准,就是对立案这个法律程序所作出具体实施的准则,即用以规范办案程序。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
古代的“无讼”、“息讼”思想,使立案带有随意性古代是否有立案标准?可以说,在二十世纪以前,我国历朝历代都没有制定过一部专门的程序法。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案件受理的标志。
以我国现行的立案程序看,立案要递交立案申请。而不予立案,也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实务中,具体的立案还包括多方面的标准,这里不一一列举)。“讼”原为《周易》里的其中一卦,上卦为乾下卦为坎。即互不交合,有分离之相,讼卦有争夺之意。
《说文》中认为,“讼,争也”。争讼为凶,是古人对讼的基本认识。因此,上至官府下至百姓都不希望“讼”。《论语·颜渊》更有追求无讼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据《苟子·宥坐》记载,孔子在鲁国当司寇时,就曾把争讼的父子抓了起来,并且三个月不开庭审理,也不去过问。到最后,当父亲的被耗得没了脾气,说这状我不告了。孔子听到后,当即就放了他们。
《苟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26年,而真正公布则是到23年后。在成文法还没有制定实施前,一直是沿用习惯法。这是传统的说法,就如同周朝的“刑不上大夫”,广义上可划入诉讼法,但历史上对于这种制度仍有争议。(《周礼》、《左传》、《尚书》、《孟子》、《史记》等,却又有着大量“刑上大夫”的记载)
《周礼·天宫·宰幸》六典刑典记载,“以刑百官”。《秋官·司寇》记载,“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记载,“公卿俱诛而祸作”。“刑不上大夫”是否应有三层涵义?即包括“刑罚不上大夫”、“法律不上大夫”及“杀戮不上大夫”。如果从立案的角度上看,若“刑不上大夫”制度成立,则可理解为,对“大夫”这一阶层,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亦应不予立案。
古人把诉讼又称之为“狱讼”。按东汉郑玄的解释,狱、讼二字是各有所指。“狱”是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讼”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本质上即分别是现代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西周春秋时期,诉讼附有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认为是立案的条件
古代为达到无讼、息讼的目的,官府多采用拖延、拒收讼状、对告状者施加刑罚等手段。据《周礼·秋官·大司冠》记载,“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人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
这段话的意思,是要求原告与被告必须同时到场。在提起诉讼时,须交纳相当于一百支矢的诉讼费,才给予受理。这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规定了立案起诉所必备的条件。
并且,原、被告双方都要求必须递交诉状,分别交纳三十金的诉讼费。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后,才算正式立案。之后,再将案件递呈朝堂安排审理。
在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但《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只是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而非诉讼法,立案条件及标准并未涉及。
秦、汉时期直至隋朝,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如《汉律六十篇》、《魏律》、《晋律》、《北齐律》、《开皇律》等,对于立案标准同样只字未提。通常的做法,是大案、要案等由官府主动立案侦查。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有一定的随意性。
唐代以后,中华法系更为完备,但仍没有一整套完整的立案标准唐代《贞观律》、《永徽律》的出现,使中华法系更为完备,提出审慎用刑及罪疑从赦原则。但仍没有一整套完整立案标准。《唐律》虽没有立案标准,却制定了完善的诉讼制度。
唐朝的诉讼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即《唐六典》中的“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刑讯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秋冬刑杀制度及赦免制度。
与之匹配的,是唐朝中央司法机关的改革。将其一分为三,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统称“三法司”。三法司分别类似现代的“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唐代的立案,应该说执行机关还是主要围绕着“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些行为,采取主动立案。
中国古代法律,通常以刑法为主,刑法、民法、实体法、程序法混杂一起。直至1906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是,尚未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因此,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诉讼法,也没有立案程序,自然就没有立案的标准了。
嫖娼在古代是合法的吗
嫖娼在古代一直顺沿到民国都是合法的。所以才有妓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毛主席坚决反对娼妓制度,很短时间,取缔了所有妓院。解放了千千万万妇女。
为何古代科举不考法律
谢邀。
科举也是考法律的,只不过当时叫“明法”。
因为科举随着时间推移、朝代更替会有不断增减的变化。至今,有人说起源于汉代的“察举”制,也有人说正式始于隋唐。
因为汉代的“察举”,主要是依托各级官员对本辖区内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行“考察举荐”,当时就有茂才、明经、明法、贤良方正、孝廉等科目。
因为还没有具备科举最重要的特点——公平考试。也就是不论出身都可公平考试,择优录取。
“察举”制所能涵盖的面很窄,寒门学子是不大可能得到举荐的,更谈不到大范围的公平。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还是赞同科举制起源于隋唐的说法。汉代的“察举”制只是给后来的科举考试,开了个引路导航的作用。
唐代在汉代基础内容上,又增加了进士、明算、三礼、道举、医科等作为常设科目。
武则天更是将“武举”首次纳入全国性考试,招纳了许多文化水平不高,但军事上很优秀的军事人才。
明法(考法律制度)仍是科举考核的主要内容。许多寒门子弟也就是从这时起,才得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
宋代是科举考试的重要改革转型期。在“重文抑武”政策的影响下,
儒家经典《四书》《五经》被推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他方面的考试倒像是一种陪衬了。
明代以后“非科举者勿得为官”,算是把科举固定死在经史考核中了。
给人的印象就成了科举就是考核教条、死板的八股文。
其实,作为古代官员必备的素质之一——对当朝法律典章的熟悉,是任何朝代官员的必修课。
你能想象一个不懂法的官员如何处理政务、判案决狱的吗?
显然是不可能的。
一些特殊时期,考不上进士的人用钱买捐官等手段混入选官队伍。
如汉武帝因对匈奴作战,就公开卖过官爵,给后世卖官鬻爵起到了很坏的示范。
清代加入官僚体系的途径,除了科举这个正途,还有世袭、赏赐、捐官等等途径。
严重削弱了科举的重要性,和在普通民众心中的地位。
清代后期更是泛滥成灾,4600两银子买来的县官,让60两的薪俸填窟窿显然是不可能的,只能越发贪婪地搜刮民脂民膏。“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更是成了人所共知的龌龊之地。
违背了本来公平竞争的科举考试宗旨,使得科举最终变成了贿赂公行、贪污成风的腐败重灾区。
也使得人们对科举改变命运的期望,越来越不抱有希望。
对科举都不那么重视了,对考试内容还有多少人在意呢?
过分强调八股文的历史进程中,其他科目内容被遮蔽了光芒,显得没那么凸出重要了。导致现在不少人还以为不考法律呢?
持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终于走向了尽头,于1905年彻底画上了句号。完成了他的历史使命。共造就了10万名以上的进士,600多名状元。其中名垂青史、在历史上做过杰出贡献的人物,大都是通过科举走进历史舞台的。
科举虽有很多弊端,但他的历史贡献是巨大的。
给人们带来的“读书改变命运”的人生导向,直到今天还是深入人心的。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特点是怎样的
古代历朝历代的律法基本都是法不加于尊
在商鞅变法后,由商鞅编写的秦律更是对行政,社会,军队等,加强了管制。其后的汉朝基本继承了秦律,并在秦律里夹杂了一些儒家的做派,在后面的王朝律法还是大体以秦汉为根本,并在上面做了些改动,古代有刑不上五大夫的说法,对于一些贵族更是不能动用刑法,平民要是去古代京城告状是要挨一顿板子,官府才会正式受理。
古代的律法其主要性是保护贵族利益和皇家王族权利,不然有法不加于尊,刑不上五大夫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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