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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云南边境管理条例2020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
浙江省禁毒条例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禁毒工作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提高对毒品危害性和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禁毒工作永远在路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理念,将禁毒工作纳入思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要形成常态化宣传机制,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和娱乐场所、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要持续深入落实排查、检查、清查“三查”机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措施有针对性。要协调解决吸毒人员人户分离问题。用足用好美沙酮药物替代疗法。大力推进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行“一人一策,精准帮扶,全员覆盖”。
四是进一步改造提升禁毒教育基地。要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工作站的软硬件建设,制定改造提升时间进度表,不断健全工作站的各项功能。要不断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基地建设,升级改造原有禁毒教育基地,增加教育基地的数量,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五是进一步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开展禁毒工作,将禁毒工作从主要依靠行政力量、行政手段、行政资源向政府领导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毒品问题转变。
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八条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九)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一条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四条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对掌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网格化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推动社会治理机构一体化建设,实现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等一体化运行。
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机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
网格联动部门对网格化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网格化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
第三十三条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其他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三十四条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机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女性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发展为村(居)妇联执委。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专属网格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其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由网格所在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小场所管理条例
疏散通道,安全出门,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检查消设施或安全消防标志,置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用气使用,人员物是否登记,有隐患的登记在案同时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告知用户做好各项安全措失,确实保障安全生产。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和建议不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