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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能不打官司的尽量不打
我的答案是,因为打官司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有句老话说的好,明人自断,愚人公断,所以能合解就合解,如果是民事诉讼,必须要以调解为主,法官都先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好是调解成功,对双方当事人对社会和协稳定都是好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没有办法最后法官才能够判决的,如果一方不服还要上诉,再到二审法院重新审理,那可真是劳民伤财,所以能不打官事最好不要打和为贵吗。
为什么一些法官认为人证证据没什么作用,会判证据不足不受理呢
所谓人证,即证人的言词证据,我国,称证人证言。在海洋法系的证据理论中,人证,证据之王。但不管何时何地,在刑事案件中,仅有人证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而其他案件中,没有经过质证得到双方当事方认可的单一人证,也不得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说清楚为什么,至少也是一篇大学本科的论文吧。仅人对外界感知的局限性和主观性,一千字恐怕也难以说清楚。特别在礼仪之邦的中国,说假话大话空话鬼话,那不都是高情商的标准吗?!在咱办理过的包庇罪和伪证罪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伪证都是证人证言,其他的才是伪造书证什么的。证据之王,正因为是王,所以必须有广泛的支持才行。光杆司令,打不赢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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