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曝光病死猪肉流向餐桌全过程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央视曝病死猪肉是高安哪个菜巿场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央视不建议吃的食物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如何看待央视3.15晚会辟谣螃蟹西红柿同食产生砒霜,其他食物相克组合也是虚假的吗
  2. 如何看央视点名批评吃播现象,平常看这类视频吗
  3. 央视3.15曝光大量山寨造假食品,涉及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
  4. 央视曝病死猪肉是高安哪个菜巿场

如何看待央视3.15晚会辟谣螃蟹西红柿同食产生砒霜,其他食物相克组合也是虚假的吗

再要说以讹传讹的食物相克了,种种禁忌配对中,以往不易得的肉类食品占了半壁江山,螃蟹又是其中佼佼者,这不行,那不能。

经过吃货们的以身试法,螃蟹和海参鲍鱼燕窝在花费银子问题上相克,加之它们不想葬身于同一个肚皮,不宜同食;螃蟹和刀叉碗盘在可食性问题上相克,加之餐具不想是一次性的,无法同食。其他的相克,均已在人体实验中完美辟谣。

比如和西红柿等富含维生素C的水果同吃,如吃砒霜。事实上,在人体胃液环境中,维生素C并不能独自将五价砷还原成三价砷,而是协同还原性谷胱甘肽贡献还原作用,螃蟹在肚子里就算和柠檬水都变不出砒霜的。再比如说螃蟹不能和柿子同食的表述,至少是不准确的。吃螃蟹过敏的,吃不洁净没熟透螃蟹的,吃好多个不成熟涩柿子的,不用“同食”,“独食”就会发生各种“克”的不舒服。

其他传说中的相克,比如不能同啤酒同吃,也是类似道理。也就是说,螃蟹和啤酒都是痛风患者应该控制摄入的食物,二者并不互为依存,同吃最多算狼狈为奸,弊弊联合。所以如果是痛风高危人群,或者已深受其痛,若为健康故,二者皆可抛。健康人群,则不必有此忧虑,两只螃蟹,一壶酒,三五知己,好不惬意,温馨提示,黄酒佐之比啤酒伴侣更得蟹的欢心。

年年315,粉碎谣言的活动,就掀起了一个小高潮。其他的三百六十日,谣言辟谣常态化。其实,不辟也罢,好多的谣言,都是局部的,没有构成公共危害的,就和那“不转不是中国人”、“转的都是关心和友爱”一样一样的,但是,点开谣言仔细看的并不多,真的细嚼慢咽、入脑入心的更不多,实在没必要如临大敌,转转而已,该吃吃,该喝喝,现实和网络,没那么一条心,沉默的大多数,才是生活的本来面目。

说句泼冷水的话,除了辟谣的人一本正经之外,谁都没当真,人民群众不过就是没什么转的,转转好玩而已,好些都没点开,看标题惊悚有力道,随手就转了,当一个问候和祝福。辟谣的,想多了。

西瓜和桃子并不孤单,柿子与螃蟹、菠菜与豆腐、羊肉与西瓜、西红柿和螃蟹、鸡蛋和豆浆、豆腐和小葱们,一堆相克的谣言热闹得很:轻则有毒有害,重则一命呜呼。种类繁多,推陈出新,有的主妇记不清,只好厨房里贴上一张食物相克表。怎么说呢?这些搭配,我都一一试过,在吃货的眼里,这些食物,除了和蟑螂小强、和飞沙走石、和手艺糟糕的厨子相克之外,怎么吃都是百搭的,怎么吃怎么香,怎么香怎么吃,简单,幸福。

尽管事实如此,食物相克的书籍,市面上就有近百种,所以靠这个吃饭的还是有一大波。当然,靠辟谣吃饭的也不少,我在这里码字,确实为了让相克的食物重归于好,但不能不说也有个动力,为了赚点击量。

所以,谣言要分级,辟谣要讲艺术。首先,食物相克这类人畜无害的谣言,尽可以粉碎,毕竟看着那是假的,不说两句心里不踏实,但没必要气急败坏。不敢吃就少吃点,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对食物怀着些许敬畏,对身体未见得是坏事。既然食物相克源远流长,食物相克的土壤肥沃,我说不必信,你说你要信,那就信着也不会有什么社会危害,不就少一点口福,少一点体验,哪种都是人生。

万一,你是过敏体质,对两种食物之一过敏,讲究相克,过敏源明确,也不至于让另一种食物背黑锅。食物相克算不得科学,但对食物心存来之不易的敬畏,什么都吃一点,什么都少吃一点,且吃且珍惜,还是与时俱进的理性。螃蟹如此,其他如是。

如何看央视点名批评吃播现象,平常看这类视频吗

近日央视点名批评吃播视频,我认为非常正确,甚至来的有点迟了。

最早我喜欢看小蛮吃饭的视频,感觉她非常可爱。之后吃播视频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而且粉丝急剧增加。吃播的浪费、奢侈,触目惊心,甚至令人作呕。确实“民以食为天”,但是中国人除了追星,就追求吃吗?

目前媒体对追星有所控制,现在又对吃播视频给予了批评,说明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舆论导向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对这两种不良风气,采取的是“堵”的办法,难道这就是最好的解决之道吗?我们都知道,大禹治水患时,摒弃了前人“堵”的办法,采取开沟挖渠,疏通的办法,引水入海。最终治水成功,流芳千古。如今的社会问题,也不应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相关部门应该进行科学、宏观的规划布局,微观调控,跟随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脚步,引导和管控社会风气和善恶、美丑的标准。

比如《中国诗词大会》、《中国成语大会》之类的文化活动就十分值得推崇,过去常有的武术大赛如今十分稀有,科学发明竞技活动更是少之又少。我希望各媒体应该多多举办书法、绘画、发明、创造等科学文化活动,还可以举办服务业基本功比赛之类的活动,引导民众向“真善美“和“仁义礼智信”方面追求,向科学的发明创造方面追求。只有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生活和追求才是健康的,才是值得提倡和宣传的。各网络媒体有净化社会风气、引导积极阳光的民众心理的责任,把住关口,对自媒体内容和质量应该有所甄别和筛选。

比如《农民王小》的视频,我觉着就很好,他朴实地记录着黑龙江农村一个普通家庭真实的生活,让人们看到真正的东北农民的生活实况。他本人勤劳、乐观、善良、朴实,他的家人都是和他一样可爱的农民,一家人同心协力创造美好的生活。这才是正能量,这才是新媒体。

还有《李子柒》的视频,虽有设计加工的痕迹,但是也在传播勤劳务实,善良孝顺,不服输的农家女子的精神。

希望我们的媒体越来越好,尤其盼望《今日头条》越来越兴旺!

央视3.15曝光大量山寨造假食品,涉及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

仿冒知名品牌,并用香精和水勾兑称核桃饮料,这种行为并非节目中商家所说的“擦边球”,而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看到“3.15”晚会曝光的这种核桃饮料,吓得我立刻放下了手上的“大个核桃”,然后看着身边另一箱“九个核桃”不知所措……

生活里很多人都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山寨品牌,比如说康帅傅方便面,还有今天“3.15”晚会中曝光的山东枣庄饮料企业仿冒的诸如“六禾核桃”、“六斤核桃”、“旺好牛奶”、“小茖同学”等假冒品牌。

而当记者采访中问到,这些仿冒的品牌饮料,其原料是什么时,厂商的经理表示就是用水和核桃香精勾兑出来的,并表示“这就是卖水,买这东西亏不了”。

同时在另一家所谓核桃饮料的生产厂商里,记者发现该厂家使用花生酱冒充核桃酱进行生产,并在暗访中表示,在枣庄这地方都用花生酱,谁磨核桃酱谁是傻子。

在采访中,这些饮料厂商的经理其实完全明白自己的产品是抄袭或高仿的市场上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且将此种行为描述成是:“擦边球”。甚至有一个经理将此种行为美其名曰:“在跟踪中模仿,在模仿中创新。”

听听,多有文艺范儿!

还打算创新,请您先将您的良心捡起来吧!

至少先把花生酱换成核桃酱!

但这种仿冒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装,并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一、仿冒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和商标,涉嫌侵犯其他企业的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假冒商标罪。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专用权侵权之诉,从而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这里,很多人包括生产山寨产品的商家也会认为,自己仿冒的并不是知名产品的商标,而是外包装,不涉及侵权,但知名品牌的生产厂家在注册商标时,并非仅仅注册诸如“六个核桃”、“小茗同学”等四个字作为商标,更多时候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将产品包装、字样、图案设计等内容同时注册成为商标,或者将外观设计在国家专利局注册成为“外观设计”型专利,一旦未经厂商许可进行使用的,或者涉嫌侵犯厂家的商标权,或者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总之,绝不是厂家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擦边球”,更不是他们美化的所谓“跟踪中模仿,模仿中创新。”

抄袭就是抄袭,别给自己立那么好听的牌坊!二、如果仿冒产品中掺杂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将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曝光的这些厂商,为了销售产品而在产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体损伤的,那么经举报后,相关责任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费者如果购买到此类山寨产品,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商即地址等内容,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作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消费者在销售商处购买到此类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到销售商处,要求其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市面上各类山寨商品层出不穷,很多时候我们作为笑料一笑而过,但对于生产厂商来说,坑蒙拐骗,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身陷囹圄,怕就不是那么舒服了,在节目里笑呵呵的几位,不知今晚过后还能否继续保持着笑容。

央视曝病死猪肉是高安哪个菜巿场

央视曝光病死猪肉上餐桌黑色产业链长江商报消息福建警方不久前连续破获多起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记者随同有关部门调查采访发现,从病死猪“偷渡”出养殖场,到突破层层监管流入市场,已形成收、运、制、贩“一条龙”的犯罪网络。但是,监管、打击、惩治犯罪的力度还跟不上实际需要,百姓餐桌保卫战依然任重而道远。屠宰黑作坊收购病死猪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民警在福州市乌龙江大桥北侧一小山半山腰的一栋小楼里,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刘永和控制。眼前的情景让人触目惊心——3台大型冰柜内存放着恶臭刺鼻的病死猪肉,屋外运货车和屋内案板上也放着猪肉,上面爬满了蛆。猪肉总量超过2吨。刘永和2009年开始租用此地,打着养鸡的旗号,从附近养猪场收购病死猪肉,再进行屠宰、分割,将这里变成一个私宰“黑作坊”。刘永和非法收购病死猪案,只是制售病死猪肉犯罪的冰山一角。2011年7月以来,福建警方侦破一系列病死猪案件,查获病死猪肉1300余吨、制成品480余吨。陈金顺是此次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005年曾因贩卖病死猪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11个月。出狱后,陈金顺仍然贩卖猪肉,从2010年11月开始,再次贩卖病死猪肉。加工死猪肉卖给下家在另一个抓捕点,犯罪嫌疑人凌建君落网。现场同样恶臭熏人、满地污血,黑乎乎的墙边摆放着用来制作腊肠的色素罐子,院子里挂着密密麻麻的腊肉、香肠。陈金顺的“上家”是陈开梅、林彬霞夫妇。他们在仙游县枫亭镇铺头村一个废弃屠宰场屠宰病死猪。这个窝点由陈金顺提供,条件是屠宰的病死猪肉都卖给陈金顺。陈金顺还交代,2010年11月到2011年7月,他从陈开梅夫妇处收购的病死猪肉多达60吨,转手卖给泉州、石狮、福清等地一些肉制品作坊。泉州的吴鸿就是“老客户”之一。出售死猪肉做成腊肉腊肠此前到底有多少病死猪成了盘中餐?具体数字可能没人说得清。陈金顺的病死猪肉是从哪里买来的?又销往何处呢?刘永和等人收购、屠宰病死猪,将病死猪肉卖给凌建君等人。后者加工成腊肉、腊肠,销售给福州、温州、宁波等地商贩。记者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吴鸿。吴鸿承认,买来的肉基本上都做了腊肉和腊肠。“病死猪肉做成腊肉腊肠后是很难分辨出来的。”他说,腊肉和腊肠一般批发给一些小摊贩,或者直接卖给消费者。暴利地下产业链形成自此,一个典型的制售病死猪肉产业链产生了。出售病死猪(生猪养殖户)→私宰(一级收购商)→加工(二级收购商)→销售(集贸市场或餐饮企业)。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收购病死猪的价格一般为每斤1元多或更低;屠宰后以每斤3到4元的价格卖出;加工成香肠、腊肉,以每斤10元以上出售。而市场上正规产品的价格基本都在20元以上。“管好猪场的病死猪,这个生意就堵住了。”陈金顺承认,产业链之所以能运行,源头就是病死猪能够从养殖场流出。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沈冬说,制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规模庞大、组织严密、人员相对固定,基本是“老客户”。有人负责屠宰,有人负责制作,有人负责销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体系。闯关收制贩畅通无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一个环节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都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做无害化处理的要一律销毁,严格禁止生产经营病死猪肉,严格禁止流入食用环节。然而,这些病死猪肉“逃”过了数道关卡:一是在生产环节,对病死猪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卖到私宰点;二是在加工环节,病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被制作成肉制品;三是在销售环节,再次“逃”过了检疫、工商、质检、卫生、市场管理等关卡,销往各地食品市场。尴尬有法治不了制售者虽然刘永和对贩卖病死猪肉供认不讳,但由于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对他取保候审。大肆贩卖病死猪肉却难以定罪,暴露出执法的尴尬。目前,一些地方设备不足、经费缺口很大,没有实力解决检测鉴定的问题。刘永和家的猪肉样本送有关部门鉴定,却拿不出有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对其“下家”的追责依据,是在加工时加入亚硝酸钠超标,而非制售病死猪肉行为本身。据了解,当前制售病死猪肉案件,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专家“执法上存操作困境”“这主要是因为执法上存在操作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适用第140条,需证实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或查处商品案值15万元以上,但“黑作坊”“黑工厂”大多无账可查。若适用第143条,需证实“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污染物”,而这也难以及时证实。若适用第144条,需证实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这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才能鉴定。据新华社屠宰的猪肉基本上都是卖给相对固定的‘老客户’。自2007年收购病死猪以来,我从不吃自己杀的病死猪肉。——屠宰病死猪的屠户陈开梅◆聚焦明知是病死猪肉检测结果却都合格办案民警说,这次连续破获的制售病死猪肉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各个环节分工更细致,隐蔽性也更强了。这无疑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警方指出,在办理这一系列制售病死猪肉案件的过程中,对病死猪肉的检测鉴定也成为办理案件的一个难点。以福州警方查获的刘永和、凌建军制售贩卖病死猪肉案件为例,警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农业部门送去7份经犯罪嫌疑人指认为病死猪肉的样品,但检测的结果却出人意料。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大队长潘志国说:“在鉴定、检测这方面,我感觉好像就是不完善,按说病死猪肉你至少能够鉴定出来它是病死猪肉,但是没办法,鉴定出来说明不了它是病死猪肉。”◆链接现行猪肉检测标准缺少针对性检测据警方介绍,目前检测机构对猪肉检测执行的基本都是2005年实施的《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检测机构只对样品的兽药、农药残留以及铅、铬、无机砷等单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而不检测猪肉中的病菌种类及含量。这种缺少针对性的检测方式,往往导致明知是病死猪肉,检测结果却都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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