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意见PPT模板下载 党组织PPT大全 党政军警PPT编号 1853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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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一问责八清理是指什么
  2.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公安民警新时代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3. 四川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4.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

一问责八清理是指什么

“一问责”: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重点解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不力,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等三个方面问题,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公开处理,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八清理”具体包括:

1.对“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进行清理。重点解决简政放权改革不到位、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清单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优化政府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对项目落地难问题进行清理。对照中央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要求,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审批效率不高,土地、资金及相关配套要素供应不及时,承诺条件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尽早落地投产。

3.对政事政企政会职责不分、谋取不当利益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政事、政企(事企)、政会不分,职责不清、管理不严、违规兼职、权力寻租等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管理、优化环境。

4.对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进行清理。围绕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制度措施不健全、工作执行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疲于应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

5.对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问题进行清理。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清理2015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脱贫质量和贫困群众获得感。

6.对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对2016年7月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回头看,对2015年10月以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药品集中采购不规范问题进行专项清理,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7.对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清理。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全面清理未按规定审批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问题,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切实严肃财经纪律。

8.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清理。聚焦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全面清理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促进全省各级干部讲政治守纪律、强担当转作风、优服务提效能。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公安民警新时代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现就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教育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部头脑,增强干部信心,增进干部自觉,鼓舞干部斗志。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满怀激情地投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

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负党和人民重托,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

二、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

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坚持从对党忠诚的高度看待干部是否担当作为,注重从精神状态、作风状况考察政治素质,既看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看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

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

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公平公正对待干部,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大胆使用。

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对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组织部门要及时跟进,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三、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

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改进年度考核,推进平时考核,构建完整的干部考核工作制度体系。

体现差异化要求,合理设置干部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调动和保护好各区域、各战线、各层级干部的积极性。

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引导干部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忠于职守、担当奉献。

四、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五、着力增强干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

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强化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专业思维和专业素养,涵养干部担当作为的底气和勇气。

加强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培训,促使广大干部全面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注重培养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管一行像一行。

突出精准化和实效性,围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帮助干部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全面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

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让干部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

六、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干部。

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注重围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干部释疑解惑、加油鼓劲。

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落实体检、休假等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

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

七、凝聚形成创新创业的强大合力。

各级党组织要深刻把握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切实增强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让广大干部聪明才智充分涌流,让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形成锐意改革、攻坚克难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强科学统筹,制定和执行政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引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激浊扬清,注重保护干部声誉,维护干部队伍形象。大力宣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干部见贤思齐、奋发有为,撸起袖子加油干,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壮丽篇章。

四川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四川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巩固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脱贫攻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大责任履职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特别是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未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不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乏力,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

(五)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制度建设明显缺失、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法规制度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地、部门(单位)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机制明显缺失,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三)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正风肃纪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妨碍、阻挠、干扰执纪执法活动的;

(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予问责:

(一)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

(二)按照有关容错免责规定可以免予问责的。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影响期。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九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机关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通报。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归档,作为班子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将所有问责决定材料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并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7日起施行。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问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主要考虑是要提高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到精准科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同时,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对受到问责、过后表现突出的干部,符合条件该使用的可继续使用,既捆住一些人乱作为的手脚,又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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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