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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层面,目前没有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目前在招标投标领域,国家允许收取的保证金有四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国家鼓励和提倡采取投标保函的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从减轻投标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红头文件,禁止招标人或采购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效果并不好。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3条相抵触,而且超越了自身的立法权限。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解释,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及其金额属于招标人的民事权利,部门规章对行政法规的规定做进一步收缩性限定,属于对招标人民事权利的限制,超越了其立法权限。
令业界比较困惑的问题是,各地政府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我国古语说,“县官不如现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人屋檐下焉能不低头。因此,几乎所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地方政府出台红头文件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这件事情上都选择了逆来顺受。
如果代理机构对地方政府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红头文件选择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发文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大反映,说明理由,请求其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可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责令发文机关改正。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既然地方政府发布红头文件要求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违法的,我认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遵守这一规定,应该没有法律后果。理由为:《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各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无权设置对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违反当地红头文件收取保证金这一事项的行政处罚,我关注了各地的文件规定,里面也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处罚措施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作为民事主体如果违反自然也没有法律后果。
如果当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当地红头文件对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是什么
一,可以退还;
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未参与投标、未中标或者没有违反投标程序的,保证金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是确保投标人依法参与的投标的担保金。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的行为,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明显不合法: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没有投标当然谈不上投标保证金了)。
2.流标不是你们的责任。购买标书只能说明你们是潜在的投标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购买标书就必须一定要投标。
3.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招标公司不退投标保证金找哪个部门投诉
直接找招标人的纪检部门投诉就可以,因为招标公司是招标人委托其收取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列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招标公司就应在规定时间没退还。
投标保证金不退有什么后果
后果:投标保证金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退给投标人,会被投标人投诉已至法律诉讼,还要陪标投标人的损失或者罚款。当然投标人要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没有出现过招标人设定的不退投标保证金的现象,所以一般情况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单位都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给投标人退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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