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都志愿驿站中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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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怎么处理
  2. 招标申诉流程
  3.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怎么质疑
  4. 招标时甲方的清单存在工程量虚高,审计数额低于中标价怎么办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怎么处理

招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是比较令人头疼的,不知道你问的具体是什么问题,简单跟你回答一下吧:

一、开标前发现的问题若问题在开标前发现,较为容易处理,应立即更正招标文件,并延后15天开标,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发出更正通知。

二、开标后发现的问题建议废标处理,若无法废标,只能争取在合同协商中解决。

三、中标结果确定之后的问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协商解决,一般比较难。

招标申诉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处理,主要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由于投诉有高效的原则要求,因此,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有严格的时限要求,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D。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基础,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力。

①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②询问相关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③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④遵守保密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⑤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也应当符合规定。

①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仍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②投诉处理决定的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a。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b。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③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e。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④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⑤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3)招标投标投诉中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2)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怎么质疑

如果您对政府采购的中标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质疑:

1.书面质疑: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人提交书面质疑材料,说明自己的异议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一般要在评定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参加听证会:如果书面质疑没有得到解决,还可以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异议意见。一般招标人或采购人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听证材料和现场发言进行审查。

3.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果仍然不满意,还可以上诉到采购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仍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疑中标结果时需要搜集、保存足够、准确的证据,否则很难获得支持和认可。

招标时甲方的清单存在工程量虚高,审计数额低于中标价怎么办

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恭喜你赚发了。因为,在无工程变更的情况下,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内容,就可以全额收取合同工程加款。即使清单工程量有虚高,作为审计单位也无权对虚高工程量进行审减,根据工程量清单规范规定,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此时,招标人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也恭喜你赚发了。如果是在招标期间发现清单工程量虚高,如果虚高在投标人有利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充分而合理的利用规则,使投标人的利益最大化;即使不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也要具体分析是否对自己有利。比如说,组织措施费一般情况下是包干使用,也就是说结算时不会随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特征,虚高工程量,组织措施费也就增加了。还有,虚高工程量也给工程后续实施留下了操作空间,施工单位合理利用合同及相关规范规则、场上场下的沟通协调,增加工程变更,至少使工程最终结算价接近合同价,使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最大化。

当然,具体工程还需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策略。

(接着说完)如果进入结算审计阶段才发现招标清单工程量大幅度的大于实际工程量

,如果是总价合同,就按前面所说的据理力争要求按合同价结算;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就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如果工程量差距大的清单的工程价款不大,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也不大,也就算了;如果占的比例非常大,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包括多交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索赔、固定成本增加的索赔等。索赔有时很难举证,索赔难。当然,这也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析了。

关于本次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怎么质疑和招标评审不规范 建议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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