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请问你们是如何看待无效的周末加班领导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周末不建议加班吗为什么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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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星期六天休息,厂里安排加班,我可以不加吗
劳动者在周六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劳动者在周六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周六期间的加班费,其计算标准是: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你怎么看待有的公司周末频繁加班这一问题
关于周未加班的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三方面来分析。
一、订单激增,无可厚非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向好,各企业、公司都收到大量订单,为完成订单,增加效益,在与工会商讨后,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劳动时间,例如:周未加班,员工—般都会支持。
即挣了加班工资,又为公司做了贡献,何乐而不为呢。
二、管理混乱,频繁加班,实不应该
随着公司订单的增加,—线员工相对不足,不能按Pmc制定的生产进度完成订期交货任务,或新增订单工期短而强行要求出货,或因生产车间管理不善,效率低下而完不成订单任务而强行延长劳动时间,频繁加班。高层只要结果,中层强行下压,下层员工~~。这种加班只有工时在增加,效率极低,不如不加班。这种情况,小型私企很严重。
实应该在提高工效上,高中层多想办法,而不是—味地加班、加班--
三、以法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规定,每天8H,每周不得超过40H,保证每周休息—天。且按要求给付加班工资,否则,就违反了法律,只要投诉,劳动部分就会给以惩戒。
结论:适时适量加班,即符合公司利益,也符合员工利益。违反法律的频繁加班,害人害己。(图片来自网络)
请问你们是如何看待无效的周末加班领导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很多公司都有无效加班。
我的一个朋友在一个制造业企业里面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公司里面大家都会自觉地加班1~2个小时,到了周六周日,基本上周六是全天加班,周日有些人为了表现会来半天。。
很多人来加班并不是为了工作真的很忙,而是因为加班的话才会有加班费发,菲薄的底薪加上其他的福利,再加上加班费,这样子才有一个稍微过得去的薪水。
有时候在他们的员工大会上,也有新进的员工提出加班的时候好像看到大家没有什么事做,基本都是在聊天或者打游戏,还有些人甚至在加班的时间里面干一些自己的私活。这个意见被最大的领导得知后,他发布通告要求各部门严审加班状况,那个时间加班的人少了很多。
但是如果不加班的话,凭借一般的工作和项目的奖金,薪水仍然很少,没法供房供车供娃,因此在这个通告过了几个月后,大家又开始进行无效加班了。
公司效益好的时候,部门领导对于大家的无效加班,一般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觉得既然加班费可以给大家一笔额外的收入,那么这个钱也可以让属下对自己更加地服从,基本上无效加班是在各部门中默许的行为。
但是当公司效益变得不太好的时候,大领导会发出节省开销以及节约资源的通告,这个时候每个部门都会印一张表格出来,要求大家填写加班的事项,如果没有必要的事情,领导会不批准加班。在这种时候加班其实对于员工来说更像是一种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的奖励,你的项目够多才可以拿到够多的钱。
我认为对于员工而言无效加班,如果发加班费的话,可以在那里稍微休整一下心情,同时整理一下上班时候的各种资料。在无效加班中让自己有效就可以了。
如果无效加班还不给加班费,那么我认为无效加班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完全地浪费时间。
销售业绩没达标,被要求周末加班,合法吗可以直接不去吗
要求加班不违法,但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因为销售业绩没有达标,要求职工休息日加班,是根据经营工作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销售业绩不达标并非《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别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但应当知会主管和安排的管理人员。
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分享结束,请问你们是如何看待无效的周末加班领导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和周末不建议加班吗为什么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