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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买房子1楼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 你认为家长把孩子一个人扔在家里,好还是不好
- 很多父母买房子让孩子在城市里上学,孩子在城市里上学比在乡镇农村里上学学得好吗
买房子1楼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建议你买房子的话,最好不要买一楼,你说的是想买一个带院的,一楼我有一套房子,就是一楼带院是一个老房子,现在呢,正在进行下水道的改造,其实一楼啊,并不像咱们好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冬暖夏凉,对于一楼,我有十多年的住宿的经历,我可以这么给你说,真正到冬天的时候,外面如果三四度一楼的屋里啊,如果不开暖气的话,甚至会比室外的温度还要低
一楼唯一的好处呢,就是夏天的时候稍微凉快一点,但是凉快的代价是比较潮湿,空气湿度比较大,这个样的话一楼不开空调还是会在夏天有不舒适的感觉,最令人烦恼的是一楼啊,各种小虫子,无论是蚂蚁呀,还是苍蝇啊,蚊子啊,都比较多因为一楼嘛,整体的这个环境就比较潮湿,所以说这些各种小虫子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
那你买房子啊,如果说是不带电梯的房子,你可以考虑一下二楼,因为有二楼的这个采光肯定会比一楼好一些,咱再回到刚才的话题,如果说一楼不带地下室的话,那可以完全不用考虑了
因为如果有地下室的一楼的,还能够起到一个隔开整个地面的作用,如果连地下室都没有,那不论这个房子地基打的有多么深,这个一楼楼绝对是冬天非常冷,夏天非常潮,你住上一段时间,你就会为自己的这个决定而后悔的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你认为家长把孩子一个人扔在家里,好还是不好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问的太好了,是每个家长都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肯定是不能把孩子一个人留在家里,危险很大的。最好是留一个人在家里看孩子。
很多父母买房子让孩子在城市里上学,孩子在城市里上学比在乡镇农村里上学学得好吗
目前,在城里上学的农村孩子越来越多,至于用不用买房子,这个还需要根据家庭条件和个人观念来决定。毕竟每个人落脚点不一样,虽然出发点是相同的。
至于农村人为什么要去城里买房安家,供孩子读书,一般不外呼两种可能。
一.被逼无奈
也许有些人不理解,在哪里读书不都是自己决定的,怎么会被逼的呢?如果村里没有学校,最近的也要到几十里外的镇上去读,你怎么办?是每日接送,还是到镇上租房带孩子读书。这两种办法,无论哪一种,现在都还有人在坚持着。
有人算了一本账,每日接送孩子,来去的油费一月也要好几百,而且家里农活也干不了多少,所幸租房子读书,既然是租房子,在镇上读了小学,读初中,高中还是要到县城去,有的就直接到县城读书,从幼儿园到高中15年。
随着县城里读书孩子的增多,学校边的房租也越来越贵,动辄都是五六千,七八千的,有的环境硬件设施好点的,还要过万,15年也是个不小的数目。不得已,很多人一咬牙,干脆买套房,有积蓄就买套大三居,没什么钱的就按揭买套二房的,到时高中毕业,按揭也还完了,再把房子一卖,回农村去,最起码把这么多年房租钱省了。
二.为了孩子的将来
现如今,孩子就是宝,在农村,一般家庭就两个孩子,有个别的还是独生子女。孩子的将来就是自己的未来,特别是常年在外闯荡的父母,眼界宽了,孩子的教育问题重视起来。由于户口问题,很多孩子在外面大城市读书受到了限制,很难进入公立学校。可在家乡县城,就可以在公立学校读书,所以很多父母从一年级开始,就让孩子在县城读书。
一般是出于两方面考虑:
1.县城的教学质量是全县最好的,比乡镇学校不知强多少。很简单的例子,同样的年级,在县城里,考100分的可以达到三分之一,厉害的班甚至超过半数。可在农村,成绩有100分的寥寥无几,能够上90分的都是学习好的。
2.从一而终,省却以后换来换去的麻烦。以前读书,小学三年级前在生产组的学校读,四五六又去村里读,初中去乡镇上,高中再到县城。大学之前,要跑好几个地方,一般的孩子怎么能适应得了!
至于城里的孩子学习会不会比乡镇要好,这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师资还是教学质量,或者是硬件设施都是乡镇学校没办法比的。虽然不能绝对的说,乡下学校就不会有成绩好的孩子,这也和个人的天分有关,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圈子的重要性。
有句很时髦的话“当你处在什么圈子里,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如果班上都是聪明的孩子,你就是再差,也不会差到哪去,这还只是眼前的现状,如果放眼未来,那就更加重要,你就是挤破头,也会把孩子送到这个圈子里来。
现在人办事,都讲究个关系,这单位有同学,那公司有同学,有了同学这层关系,什么事情你都会先人一步。如果是在乡下读书,这层关系网就不太会有,为什么?
乡下读书的长大了基本上都在外面打工,可在县城读书的,特别是从小学开始读的,12年读下来差不多就是150位同学,不说一半吧,哪怕就是留下30到50位同学那也是不得了的一张关系网,你就算是县城里的一个普通职员,有了这张关系网,你也能活得很滋润。
这也许才是如今孩子涌向县城的主要原因。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