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土地征迁案例的一些知识点,和拆迁的案例及解决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单位福利房,未房改,现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单位福利房,未房改,也就是只有居住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现在房子被拆迁了,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01、公房拆迁,承租人享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
单位福利房,还未房改到职工名下,现在房子被拆迁了,根据国家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详解:
未房改的公房拆迁,拆迁安置协议是三方协议。拆迁人是一方,一般就是拆迁公司或其他建设方;第二方是被拆迁人,实践中,一般是指产权所有人,比如,单位、住建局、直管公房管理公司;第三方是承租人、居住人,实践中,一般是指公房的承租人和单位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
从国家规定看,公房拆迁了,居住人是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内容有多少?各地执行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会有差异,主要还是在于三方商议。
02、公房拆迁的大致流程
职工愿意购房
一般来说,公房纳入拆迁范围,拆迁人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公房承租人、使用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居住的房屋,房屋购买完成后,由该职工与拆迁人签署安置协议。
职工不愿意购房
如果承租人、使用人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先由被拆迁人与使用人签署协议,也就是先由单位与职工商议安置办法,由单位补偿职工,可以是给钱,也可以是重新安置住房。
单位与职工之间协商达成安置协议之后,拆迁人再与被拆迁人,也就是单位,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职工不愿意买房,单位和职工又不能达成协议的
如果承租人、使用人既不愿意购买,也不能与单位达成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拆迁人对使用人则按照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确定的补偿价款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是分别与单位和职工签署安置协议,先确定单位补偿份额,后确定职工补偿份额。
03、其他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职工居住的单位公房遭遇拆迁,尽管职工对所居住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仍有权利获得补偿,这应该是国家政策的共识。
家里有个亲戚,是国企双职工,干了30多年,他们厂的土地很优质,已经被征收,拟用于开发海景别墅项目。他们在厂里居住的房屋也是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产权在单位名下,面积大概50多平米。
前年在拆迁时,签的是三方协议,补偿标准是按照现在他们所居住的房屋面积和户型在市场上的一般租赁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后,给予到80岁的租房租金,算下来听说好像有20多万。
单位公房拆迁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是各地有各地的政策,而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职工实际能拿到的钱是不同的。
另外,在拆迁时,拆迁人的资金实力、单位的话语权、地块是否优质等,都决定着最终能拿到的钱或房子究竟有多少?
因此,单位公房拆迁,居住的职工是有权利获得赔偿的,但最终能拿到多少钱?还是有很多复杂的因素影响,无法一概而论。
养殖场拆迁关停应该怎样补偿
养殖场拆迁关停赔偿,是一个大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对农村养殖环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小养殖场,没有养殖许可证的农户们被统一差遣或集中养殖!
关于赔偿问题,需要几个合法性!
一,土地使用合法性!二养殖场生产建设合法性!
有的拆迁过程有“猫腻”,常常以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环评不合格为由不进行补偿,其实这些都是规避补偿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早有规定,也讲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通俗来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无论是审批手续,以及环境检测等等不合格,其实都不能作为拆迁不补偿的理由!
但是!具体拆迁赔偿实施方案还需要向你们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查询了解!免得拆迁时损害养殖户们利益!
土地征迁案例
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二、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
请问昆明福德村福兴小区拆迁是怎么赔偿的啊
按外地拆迁小区的案例至少1:1.5否则不要签字给拆迁全体福兴小区的住户要团结一致不达1:1.5坚决不同意拆不要被拆迁公司各个击破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土地征迁案例和拆迁的案例及解决办法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