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中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中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知识,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
①“向前看”原则;
②“宜粗不宜细”原则;
③“有错必纠”原则;
④客观性原则;
⑤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
⑥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
退休人员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中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1,坚持实事求是,既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不回避正当诉求,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2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依规办事,兼顾社会公平,严格办理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不损害相关方利益。
3,坚持源头治理,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确保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宅基地遗留问题处理必须按照现在的宅基地政策和规划,如果已经不属于合法宅基地,可以补偿建筑物后收回宅基地,如果符合新的宅基地政策,可以重新划分宅基地,这样类似移址翻建。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中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