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税法领域专家建议意见范文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税法领域专家建议意见范文的知识,包括唐代实行的两税法,究竟有何利弊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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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请大家给点建议,谢谢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已婚有孩子,快40岁,想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且原先工作与专业与审计无关,这几个条件去事务所求职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不知道你对事务所了解多少?目前来说,在国内,最顶级的事务所是“国际四大”,即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和安永;这些所业务量大,业务质量高,待遇顶级,当然劳动强度也是顶级的,同时四大对于人员招聘的要求很高,毕业院校、年龄、外语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四大之下,就是号称“国内八大”了,即天职国际、天健、立信,中瑞岳华、信永中和、国富浩华、致同、大华这八家,这八家事务所的工作强度也非常大,加班是正常的,出差是常态,我曾经在中瑞岳华做过,一年出差大概在300天,跟其他所的同仁们聊天得到的信息也基本差不多,我个人认为,这些地方都不太适合你。甚至一些省级的甚至地方的事务所,加班、出差都是很普遍的事情,不知道你的家庭对这样的工作状态是否接受?如果你真心对事务所感兴趣的话,我的建议是先不要急着去,先考cpa,等cpa过了几门以后再去,至少要把会计、财管和税法过了之后再去找事务所工作,一是好找一点,二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跟着做几个项目很快就能上手;也不要等过了cpa再去,那样得不偿失,而且,审计这门课,在事务所工作一阵子对理解教材有很大的好处。如果你对估值感兴趣的话,且拥有证券执业资格证和证券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过cpa以后,完全可以考虑去投行工作,没有必要去事务所。税务筹划不能触碰哪些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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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这个词在实务中常常会被过度使用。很多时候还与避税或逃税混为一谈。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其意义来看,有三个关键要素:
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超纲”的是犯法,这是基本的红线,也是生命线,不可逾越,也不要轻易尝试。
事先筹划和安排:事后“亡羊补牢”,那是“为时晚也”。
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个是筹划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
但是,对于筹划的过程把控,很多时候可能并不准确,有时候对于税法概念混淆不清,有时候可能是理解不到位,有时候可能对税法的运用过于激进,都有可能会导致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税务筹划和“逃漏税”混淆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之前惊天动地的8亿税收大案,就是这样的例子。本身设立工作室这个做法,已经可以取得不少的税收优惠,可是在此基础之上,还要人为地添加“阴阳合同”,这就是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了。
这样的例子,还有之前被过度使用的“人力资源外包”,明明是公司的员工,为了节省个税和社保,采用违规的人力资源外包方式。通过劳务公司开票,支付服务费的方法,来降低公司应该缴纳的个税和社保。这就是明显的偷逃税行为。
企业应该意识到,从2016年开始,我国的税收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税三期上线、发票数据比对、营业税消失增值税接管、增值税减税并档、税务局实施智能稽查系统等等,这都是给企业的“警报”,以税务筹划为名,偷漏税的行为不能再有了。
对税收法规理解不到位“纸上得来终觉浅”,税务筹划不是纸上谈兵,更不能将别人的案例生搬硬套,一定要有对税收法规的深刻理解,以及结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运用。
比如,“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分,在税法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A电梯公司的王会计,看到某娱乐业业主,通过拆分娱乐和餐饮业务,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于是建议经理,将即将签订的合同改为销售电梯+安装服务,并且将两项业务分别80%和20%的营业额进行核算。之后,还大批量的进行这类操作。最后反而导致了税款的损失。这就是没有充分理解税收的政策,以及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
因为该公司实质上并没有安装的资质,并不提供安装业务。因此,盲目地将税收筹划的案例生搬硬套,既是没有理解税法的规定,也是没有了解企业的业务。
对税收法规的过度运用有时候,企业采取了过于激进的税收筹划来帮企业节税。“过犹不及”,导致了国家的税基侵蚀。比如在过去,苹果曾经通过税收筹划,使海外收入税率仅仅3.7%,星巴克曾在英国设有800多家分店,累计收入30亿,纳税860万英镑,所得税税负仅仅0.4%。
这种行为由于过于激进,使得各国政府都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来遏制这种行为。CBCMCAA/CRSMCAA/MCMAATA等一系列反避税措施的出台,就充分彰显了各国政府反避税的决心。国家以及跨国的税收法规也是在不断地跟进这些避税行为。因此,企业也要时刻关注税收的动态,不要轻易触碰这些法律的红线。
综上,税务筹划首先不能触碰法律的边界,其次要对法律法规有深刻的理解并结合公司的业务,最后要注意最新的法律动态,不能过于激进。注意这些法律“红线”,才能真正做到运筹帷幄之中,而决胜千里之外。
古代两税法的内容和意义
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古诗云:“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该诗所指的赋税制度是两税法。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究竟有何利弊
唐前期(公元624年颁行)实现租庸调法和均田法,尽管均田法事实上不能让农民足额受田,租庸调法却要求农民依法课税,农民被逼逃亡谋生,“安史之乱”后,全国户籍上的“课口”不及乱前的三分之一,朝廷收入大受影响,而社会经济大衰,军费大增,税法改革,迫在眉睫。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纳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其实之前在代宗大历年间,唐代税负收入早已逐渐改为户税、地税为主。户税按户的资产分等级纳税,由开始三等后改为九等。地税由久已有之的地方“义仓”纳粮备荒改由地方政府按田亩加征少量义仓粟米发展而来。户税、地税至大历时期成为朝廷的主要财政来源。
杨炎的两税法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对于危机重重的唐王朝,等于使其向老百姓实行的漫无限制的剥削制度化,不少临时课税成为定制。税负总是有增无减。按资产定户课税困难重重,官吏易于作弊。而征收地税,又需将实物折钱缴纳,如果遇到谷、帛市场价钱下跌,实际上加重了税负,苦了农民而无损地主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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