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能否推荐一些好的微信名和头像的一些知识点,和黄金头像框怎么弄好看的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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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黑破坏神2黄金头环有什么价值
暗黑破坏神2每件装备的选择如果深入研究的话都非常有讲究,整体方面关系到不同职业侧重属性不尽相同,细分就比较复杂了,要考虑职业玩法综合需求、全身装备搭配侧重点、技能与装备相辅相成以及大多数玩家最难理解的档位数值,且这几点并不仅仅是需要单独考虑,更需要全面整体兼顾。
而一件好属性的装备可以较大提高整体搭配的容错率,装备的搭配并不是一成不变也不是要求所有部位都要极品属性,往往拥有几件属性偏上的核心装备即可让其他部位装备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前提还是要以角色玩法合理搭配。不过追求极品属性的装备也是暗黑2游戏乐趣之一,下面就带简单认识下什么样的黄金品质头环才有价值。
(1)黄金头环类型和词缀列表
头环的类型主要有“头环”、“宝冠”、“三重冠”、“权冠”,黄金头环的价值远高于其他黄金头盔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很多有价值词缀(例如+2职业技能)只能出现在黄金头环上(野蛮人专用头除外),很多职业(玩法)都会选择属性搭配合理的黄金头环作为后期毕业装备,不过极品属性的黄金头环异常难得。
在介绍黄金头环有价值属性之前,先给出一个用来参照的基础装备——军帽。一般判断黄金头环是否有使用价值最基本要求是属性接近或超过军帽。军帽能作为很多职业的起步绿帽子与它很实用的属性离不开关系,加2所有技能以及大量的生命和法力值对很多法系职业的提升都非常大,最大的看点在于还能增加50点MF值,再打孔镶嵌个提高MF的完美黄宝石(或24号符文)基本算得上高MF玩法必备装备之一。因此能够替代军帽的黄金头环一定要有超越军帽整体属性的亮点,同时不同职业(玩法)对黄金头环的具体属性要求也不尽相同,这也导致真正有价值黄金头环十分稀有。
黄金头环最多可以出现6条词缀(3个前缀和三个后缀,词缀总数可以少于6个但不能出现超过3前缀或3后缀的情况),下面先列出黄金头环可出现的部分通用价值较高的词缀(取最大值):
前缀:
1.120物理攻击准确率
2.90点法力值(此属性范围为60到90之间的都合格,此属性可以被野蛮人战斗体质技能加成)
3.单系抗性40点(火焰、冰冷、闪电、毒素)
4.全系抗性20点(16点以上已经很不错)
5.2点职业全技能(或2点职业单系技能,前者词缀等级90级,后者词缀等级40级)
6.击杀敌人获得5点法力值(游戏中常说的EK属性)
7.2个凹槽(无孔的黄金头环只能通过第五幕任务打孔打出1孔)
后缀:
1.30点力量(范围20到30之间的都合格)
2.20点敏捷(30敏捷的词缀能出现在蓝色头环上无法出现在黄金头环上)
3.60点生命值(此属性可以被野蛮人战斗体质技能加成)
4.8%生命吸取;8%法力吸取(这是两个词缀,不过如果同时出现就是常说的双吸属性)
5.毒素伤害持续效果减少75%
6.30%高速行走/跑步
7.20%快速施法速度
8.10%快速打击回复
上述每个属性都有自己的词缀等级,这些所有有价值词缀中,最高词缀等级为90级(2点职业全技能)。
(2)不同职业玩法对黄金头环属性要求
大多数有价值的黄金头环都是用来后期PK使用,也有部分属性不错的黄金头环适合死灵法师、亚马逊刷怪用。
1.死灵法师通常有两种玩法:格挡流和堆血流,前者需要投入大量的属性点到敏捷少(达到格挡75%),后者敏捷力量够穿装备后全部体力(血量高)。
因此适合死灵法师使用的黄金头环属性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属性搭配(切记最多3前缀3后缀):
2点死灵法师技能(前缀)、20%快速施法速度(后缀,这个可以让其他装备选择面更广)、10%打击恢复(后缀)、30力量或20敏捷(后缀,格挡型死灵法师最爱)、60生命(后缀)、20点全抗(前缀)、90点法力值(前缀)、2个凹槽(前缀,非常难遇到但也是有了这个属性的黄金头盔意义完全不同)。
2.亚马逊主要有弓箭亚马逊和标枪亚马逊,弓箭亚马逊更建议后期极限追求,最好的头只有三孔搭配30%高速行走/跑步属性的蓝色头盔,黄金头盔只是第二选择。标枪亚马逊后期首选暗金权冠格里风之眼,不过也可使用一些属性不错的黄金头盔,可供这两种玩法的黄金头环属性可选择以下属性搭配(同样是最多3前缀3后缀):
30%高速行走/跑步(后缀,机动性最强的职业此属性必不可少)、8%生命吸取和8%法力吸取(俩个后缀,双吸属性,其实刷怪有个吸蓝足矣)、20点敏捷或30点力量(后缀,对于弓马来说敏捷就是伤害,力量可以让更多的点数投入到敏捷上)、20%快速施法和10%快速打击回复(后缀,这个属性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PK,刷怪并不是很需求)、90点法力值(前缀,对亚马逊还是有点用处)、2亚马逊技能(前缀,可有可无的属性)、20点全抗(前缀,对生存提升很大)、2个凹槽(前缀,有没有2个凹槽对黄金头环的价值影响非常大,多一个宝石对影响到全身装备搭配)。
3.法师、圣骑士、野蛮人、刺客、德鲁伊都有非常适合自身的头盔或符文之语,很少会考虑使用黄金头环,不过如果是PK玩法就可以选择,属性要求大致如下:
2点职业技能(前缀)、20%快速施法速度(后缀)、40点单抗(前缀,根据对手选择)、20点全抗(前缀)、90点法力值和60点生命值(一个前缀一个后缀)、20点敏捷或30点力量(后缀,供格挡型玩法选择同时也能间接提升更多的生命值)、2个凹槽(前缀,非常有用的属性,让头环的变化更加丰富)。
(3)黄金头环等级要求及获取方式
由于词缀都有自身的词缀等级(最高90级),所并不是所有的黄金头环都能出现所有有价值词缀,常见的获取黄金头环的方式有怪物自然掉落、第一幕第五个任务(交易的工具,奖励是恰西注入)和商店赌头环。下面就以注入(只有它可以获得极低物品等级的黄金头环)为例子简单解释下如何有机会获得带有最高等级词缀的黄金头环。
注入(必须选择白色/灰色、有形/无形且无孔的装备)后的“头环”、“宝冠”、“三重冠”、“权冠”这四种头环类装备能否有机会出现所有有价值词缀(包含等级最高的90级词缀),决定因素只有它们最终的物品等级,而注入后头环的装备等级=注入角色等级+4,因此世界决定这四种头环能否有机会出现所有有价值词缀的因素只与角色等级有关,与底材等级及掉落场景毫无关系。
四种头环所要求的的最低角色等级实际上并不相同,这是由他们的魔法等级和品质等级不同而导致,这两个新引入的魔法等级和品质等级概念是暗黑2游戏的本身设定且不同装备数值固定不变。
1.“头环”、“宝冠”、“三重冠”、“权冠”的魔法等级分别为:3、8、13、18。
2.“头环”、“宝冠”、“三重冠”、“权冠”的品质等级分别为:24、52、70、85。
3.下面的计算还需要引入一个新名词(本人自创,多多指点):出现最高词缀等级的最低决定等级(下文简称决定等级)。
4.最高词缀等级90≦每个头环的魔法等级+决定等级,而决定等级的值为黄金头环最终的物品等级(掉落此物品的怪物等级或注入和商店买出来物品显示的等级)或品质等级,具体应该选择哪个值需要对比黄金头环最终的物品等级与品质等级的大小(取较大值),且这个值≦99,暗黑2物品等级最大为99级。
接着整个计算公式就变得非常简单清晰了,四种头环注入后的最终物品等级以及需求人物等级计算过程如下:
①“头环”:90(最高词缀等级)≦“头环”的魔法等级3+“头环”的决定等级(物品等级与头环品质等级24对比,取较大值)
可得出“头环”的决定等级≧90(最高词缀等级)-“头环”的魔法等级3=87,这个值大于“头环”品质等级24,因此87为黄金“头环”的最低物品等级,
则注入最低需要的人物等级=87(最低物品等级)-4=83级。
②“宝冠”:90(最高词缀等级)≦“宝冠”的魔法等级8+“宝冠”的决定等级(物品等级与头环品质等级52对比,取较大值)
可得出“宝冠”的决定等级≧90(最高词缀等级)-“宝冠”的魔法等级8=82,这个值大于“宝冠”品质等级52,因此82为黄金“宝冠”的最低物品等级,
则注入最低需要的人物等级=82(最低物品等级)-4=78级。
③“三重冠”:90(最高词缀等级)≦“三重冠”的魔法等级13+“头环”的决定等级(物品等级与头环品质等级70对比,取较大值)
可得出“三重冠”的决定等级≧90(最高词缀等级)-“三重冠”的魔法等级13=77,这个值大于“三重冠”品质等级70,因此77为黄金“三重冠”的最低物品等级,
则注入最低需要的人物等级=77(最低物品等级)-4=73级。
④“权冠”:90(最高词缀等级)≦“权冠”的魔法等级18+“权冠”的决定等级(物品等级与头环品质等级85对比,取较大值)
可得出“权冠”的决定等级≧90(最高词缀等级)-“权冠”的魔法等级18=72,这个值小于权冠品质等级85,故这个值不被使用,实际计算用到的是85,因此可以看出黄金品质“权冠”的物品等级无论为多少都有机会出现所有词缀,同时注入“权冠”的人物等级没有任何要求。
喜欢带小号进地狱敲石头(RR)的玩家,可顺路把小号的注入人物都做了,利用注入“权冠”都有机会获得有价值的黄金品质“权冠”头环。
5.从上面的计算也可以看出怪物掉落的黄金头环,有机会出现所有有价值词缀“头环”、“宝冠”、“三重冠”、“权冠”所要求的物品等级分别为87级、82级、77级、无等级要求。
同时如果想赌黄金头环,由于赌出的黄金头环物品等级为角色等级-5/+4,用物品等级要求最高的“头环”和最高-5等级来计算可得知:
能赌出出现最高词缀等级的人物等级=87(黄金“头环”最低等级要求)+5(实际物品等级有可能会低于角色等级5级)=92级,因此赌黄金头环最好选择92级以上角色。
等级达标的黄金头环并不是容易刷到同时由于种类繁多的词缀随机组合让想获得属性理想的头环实在太难,因此对装备的属性要求也不必太过严格,游戏过程中要多收集多尝试才更有机会遇到更好的装备,探索的过程才是暗黑2最大的乐趣。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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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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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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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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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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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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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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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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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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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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