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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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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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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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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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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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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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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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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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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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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内双,眼尾稍上吊,皮肤白,应该怎么画眼妆
眼睛的化妆主要是要处理好上下眼险,内外毗这四个部分,人的眼睛形态基本受这四部分影响。
1、用小毛刷轻轻地:将眼睑刷干净,以便化妆。
2、用小毛刷刷上棕色、藕紫色、橄榄色做阴影,沿上眼睑边缘向眼险上部皮肤处晕染,从深到浅,不要有明显的界线。浅部再用浅灰、蓝巴干粉薄薄刷过,加强眼睛的深度和立体感。
3、上眼睑部的色彩必须丰富。可用黑色眉笔强调。之后,用深棕色揉开,靠外眼角用紫藕色,靠内眼角用淡黄粉相接,使紫藕和淡黄这两种颜色稍有对比,以此来丰富上眼睑部的变化。再在靠上部分用谈蓝眼影粉相接。逐渐与皮肤基底色融为一体。必须牢记:一是这种变化应在5毫米左右的范围内。不能处理得太宽。二是颜色的浓度必须减到最薄。不能厚厚地附加列上眼皮部,太夸张是不合适的。
4、一个人的眼睛虽不太大,但眼睫毛又长又黑。毛茸茸的,是很惹人注意的。
其化妆方法:涂油膏,闭上眼睛,将睫毛油刷横向由内和外轻轻地刷。然后反转过来由里向外刷。刷向眼睑时、先将小别竖对眼睑、眼望上方,用刷子尖先刷眼毛尖,然后再横过来转动向下刷。如刷下眼睑,怕触及皮肤时,可用一块软纸剪成和眼睛相同的弧形。贴在眼下睑部,油膏就不会沾上了。
油膏涂好后,再将睫毛卷曲器的弧对准眼险圈,轻轻地夹住睫毛,约5-6秒钟左右.将卷曲器稍微放松,压着睫毛向上翘着移动至尖端。
5、眉毛修饰要注意和脸形相配。特别是眉毛和眼睛的协调,修饰不当,就会影响眼睛的美观。长脸形可画桥形眉,眉头低眉峰略高、给人以庄重、大方、娟秀之感。也可沿眉毛下方去掉些,使得眼睑上有较大的空间,使眼睛看起来大些。眉毛修饰得要优雅,点或角都要自然柔和。
修眉时,在洗好脸后,先将眉毛轻轻梳好。选好眉形,再用小笔蘸上一点胶水,用小别轻轻刷在眉形两边,待胶水略干后,用修眉刀修成所需的形状,多余的毫毛用镊子钳掉即可。
画眉的颜色与肤色要相称。白皮肤不能用太黑的颜色来画。否则。眉毛和肤色对比强烈,失去了真实感。还要注意根据眉毛的生长规律。
画眉时,要中间深两边浅,靠眼眶部深,靠额头部浅,自然地晕开。不要画成一片,要一根一根地画,像自然生长的那样。在眉毛的上缘部分要用灰蓝色轻轻扫边,以表现皮肤和毛根间的冷色,增强眉毛的立体感。
6、一开始不会控制颜色,只需画在双眼皮的眼折之中,即只要把双眼皮的空隙,用色笔填满即可,这对初学者来说,是比较人性化的画法,而且不容易失败。因此只有简单的粉底+眼线笔
眼线有哪些画法
最近求眼妆的小仙女有点多啊,今天就给你们分享一下精致的眼妆吧~
眼线确实是眼妆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啦,不过眼线是要在眼影之后画的,今天想分享一个完整的眼妆,先来画眼影吧。
眼睛做为我们皮肤最薄的地方当然要小心护理啦,建议小仙女们还是选用专用的眼部打底产品哦,尤其是浓妆的时候卸妆也要用专用的眼部卸妆呢,毕竟眼睛很脆弱的。
话说今天这款眼妆是一款很傲娇的眼妆哦,用到的是粉色,咖色和橘色搭配的,这种看起来不在一个频道的颜色有时候搭配出来效果很惊艳呢。
上眼皮和眼头下方的位置一般都是用来提亮的,其他色系的眼影也通用的
这样的眼影一定要晕染均匀,不然看着总感觉怪怪的,
眼尾和眼尾下边的三角区一般都是加深的,这样显得眼睛更深邃,更立体,也能很好的放大眼睛。
粉色和咖色交接的地方用小一号的刷子,过渡自然~
这个是一个偏橘色的比较亮的颜色,叠加在咖啡色上边,再向上晕染一些,橘色的和额粉色也要过渡自然哦
画上一条傲娇的眼线,眼线眼尾处加深,加粗向上挑起,(最后会上一个眼线的详解图哦,想了解的文章下方)
是不是感觉眼影淡了好多呢,因为光画眼影会觉得很浓,一画眼线和睫毛膏就会变淡的,所以日常如果小仙女们还要画眼线和睫毛膏建议眼影可以先画的浓一点哦。
在下眼尾的三角区涂上了深咖啡色的,整个眼睛就大了,而且感觉妆也浓了,再加上卧蚕,浓妆的卧蚕一定不要画的太多,太宽哦
然后用亮一点的眼影涂抹在眼睛中间,起到提亮的效果,然后刷一点睫毛膏就可以啦
一个傲娇的眼妆就画好啦,这样单看眼妆会觉得很浓,整体看就不会啦,是很惊艳傲娇的一个妆容哦。
现在来上一个眼线的详解图哦
画眼线一定要把手贴在面部哦,怕弄坏底妆的可以用一个气垫粉扑,不要悬空画哦,很不稳的。
画眼线的时候姿势是比较猥琐的,不过没关系啦,画完就美美哒~
下面再来一个超级详细的眼线教程
这张长图赶紧收藏学起来吧!
今天的眼妆就分享到这了,更多护肤彩妆小知识欢迎关注:不妆不行
有没有眼睛往上吊,化妆还好看的明星
谢小悟空邀~
眼尾往上吊又称“吊梢眼”,指的是眼尾明显高于眼头的眼睛,即眼头眼尾连线与水平线夹角超过10o。
与现在流行的无辜可爱感狗狗眼不同的是,吊梢眼更具性感、迷人气质,就是比较“攻”啦~
刘亦菲刘亦菲现在都走“主攻”人设了,随着阅历的增长,本就凌厉的眼神更加增添了一股邪魅气质。她早期的时候走青春玉女人设,都不太画眼妆,不然会有点违和。
范冰冰看了太多明星合照,发现范冰冰是真的“颜霸”,眼睛大、眼尾上挑,还喜欢画大浓妆,看起来非常具有攻击性。
同类型的还有张馨予、张雨绮
倪妮倪妮也是上吊眼啊,这种加重勾勒的眼线妆太美了吧~不过倪妮眼距比较宽,所以攻气没有那么明显,素颜的时候不会太受她的吊梢眼影响。
除了前面例举的,只要你仔细想,还有很多明星都是吊梢眼,这与她们在平日的人设塑造也越来越接近。
与之对应的,那些可爱甜美人设的女明星,往往都长着一双“狗狗眼”,就是眼裂圆、眼尾下垂的那种,让人一看就有保护的欲望,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眼型。
如果觉得眼尾太上吊不喜欢的话,可以通过医美搜书来调整为“狗狗眼”,也就是传说中的眼睑下至手术。
除了调整眼型,还具备放大眼睛的效果,解决下睑遮盖过多瞳孔的问题。
双眼皮合并眼睑下至案例~
风格是个谜,适合自己就行啊~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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